原告深圳普惠金融服务公司与被告刘蛰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何春华书 记 员  王 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