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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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秀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8日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秀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法奎审 判 员 姚 艳人民陪审员 张守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辛全锋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