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94钱新华与张得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新华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钱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新华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钱新华负担。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 亭书 记 员  计皓旻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