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94钱新华与张得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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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新华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钱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新华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钱新华负担。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 亭书 记 员 计皓旻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