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绪学与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绪学支付工资欠款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绪学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绪学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后3560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该款连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红飞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