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海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海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还借款本金合计54154.64元及支付利息合计66967.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之后利息:原借款本金为29000元以24154.64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该借款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利率,原借款本金为300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该借款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2.44元,由被告谢海莲负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2.44元,由被告谢海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明人民陪审员 袁翠连人民陪审员 高天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炜韬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