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锋与东莞诚美家具有限公司、李先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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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锋撤回对被告东莞诚美家具有限公司、李先义的起诉。本案
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锋撤回对被告东莞诚美家具有限公司、李先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艳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