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佳卫与程海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海元的银行存款6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

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海元的银行存款6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两年;财产为不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卜 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