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凤英、朱爱军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吴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6元,依法减半收取1053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6元,依法减半收取1053元,由林凤英、朱爱军、朱爱萍、朱爱林负担137元,吴勤负担916元(吴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凤英、朱爱军、朱爱萍、朱爱林支付)。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朱某某虽年满76周岁,但其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且对林凤英有法定扶养义务,一审判决支持林凤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林凤英、朱爱军、朱爱萍、朱爱林的近亲属朱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给林凤英、朱爱军、朱爱萍、朱爱林的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一审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无明显不当。一审中,林凤英、朱爱军、朱爱萍、朱爱林提交的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一审法院对钱某某、孙某某的调查笔录,可以证明朱某某自2015年1月起在泰州市××区××小区××楼××室钱某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一审法院据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人民财保射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元,由上诉人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焱审判员 潘贻杰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季 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