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卫杰与李春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六条、

六条、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四十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第一款、

一款、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

十九条、第二

第十九条、

十条、第二十

第二十条、

一条、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

二条、第二十三

第二十二条、

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

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在交

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冯卫杰6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冯卫杰80239.52元,合计140239.52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还需赔偿原告冯卫杰135239.5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冯卫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2元,减半收取2326元,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2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原告冯卫杰负担807元,被告李春平负担1519元。鉴定费2580元,由被告李春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奎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兰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