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峰与何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

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约定借款违约金为本金的50%(即3.5万元),因此,本案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以不超过3.5万元为上限。被告何志春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

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志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

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志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18日起计,1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22日起计,5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27日起计,利息计至3.5万元止)给原告陈志峰。如果被告何志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何志春负担。如不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何志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祥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来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