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峰与赵万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4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米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大涵审判员  常 春审判员  智绪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俊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