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国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小六借款3100
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国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小六借款310000元;二、驳回原告石小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段国生负担。如
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段国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国明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人民陪审员 李治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