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土培与徐福清、徐福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

十八条、第十

第十八条、

九条、第二十

第十九条、

条、第二十一

第二十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一条、

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杨土培114143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杨土培87870.99元(徐福清已经垫付8997.3元);履行方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土培193016.69元,支付被告徐福清8997.3元,款交本院中转;三、驳回原告杨土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计2246元,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计2246元,由原告杨土培负担93元,被告徐福清负担21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宇望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