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深圳市博赢财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周力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博赢财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

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博赢财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84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742元,由原告深圳市博赢财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