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刑庭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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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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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大命(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3的存款人民币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浩AUT())O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彩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