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凤、从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6)津0116民初50891号民事判决书的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6)津0116民初50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