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睿希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其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睿希的缓刑考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其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睿希的缓刑考验期间为2017年7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止。自2017年7月26日22时26分起,罪犯袁睿希定位手机一直关机脱离监管。天台县社区矫正城区执法中队在此期间向其发出限期报告通知书共计11次,要求按规定时间向中队当面报告,但袁睿希均未前往报告,限期报告通知书每次由其父亲邱康明代签。执法中队还多次联系、走访罪犯袁睿希的家人及社区矫正志愿帮教者,并联系天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协助查找袁睿希的去向,但均无果。至2017年8月27日,罪犯袁睿希手机停机、电子腕带网络中断,已脱离监管状态超过一个月。上述事实,有《入矫须知》、《走访情况表》、《谈话笔录》、《照片》、《户口本复印件》、《情况说明函》、《限期报到通知书》、《电话抽查记录》、《合议(评议审核)意见表》、《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睿希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浙1023刑初204号刑事判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浙102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罪犯袁睿希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袁睿希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新华审 判 员 王 涛审 判 员 林桂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娇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

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