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二条、
二百一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二十六条、
百二十六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屈经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川江支付铲车租金20,
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屈经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川江支付铲车租金20,000元并从2015年5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川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屈经全负担。如不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屈经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宁晓波审判员 杜振宇审判员 蒋凤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梅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