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葛某自愿撤回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葛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
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条第二款、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
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胡中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