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3高邮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与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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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敏人民陪审员 任 铭人民陪审员 张巧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晓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