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荣、方亮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第36条、

、第38条、

第38条、

第42条、第

第42条、

43条,《最

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

第四百八十六条、

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亮德的银行存款4131.1元或扣留、提取方亮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亮德的银行存款4131.1元或扣留、提取方亮德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珊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