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军与高玉岭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六条、

百八十六条、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玉岭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玉岭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经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