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杨与赵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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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振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杨借款共计6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7.5元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被告赵振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荣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