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秀红与被执行人王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2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1)乌勃民一初字183

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1)乌勃民一初字1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朱红岩代理审判员  徐立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