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0车顺潮与马攸华、黄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马攸华自2016年2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

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黄海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攸华、黄海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车顺潮清还借款20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攸华、黄海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车顺潮清还借款20万元,并从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车顺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邹 妍人民陪审员  曾雪敏人民陪审员  王慧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惠莲詹舒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