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延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车延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车延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崔振海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