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车延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车延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崔振海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