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7韩勇与童学成、童建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00元,由两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0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韩勇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3996.66元,本院立案号为(2017)苏1181执1347号,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执行费86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童学成、童建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并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届期,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童学成、童建超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童建超名下有苏L×××××、苏L×××××汽车,被执行人童学成名下有苏D×××××汽车,本院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24日,本院依法到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童学成、童建超名下的房地产信息,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童学成、童建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对执行人童学成、童建超拘留十五日及罚款3000元的强制措施的决定。同日,本院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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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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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1民初6071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虞 韵审判员 顾玉辉审判员 邱国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世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