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胡俊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云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