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嵩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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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嵩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的起
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嵩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晓莉审判员 祁武锁审判员 姜伊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