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田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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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晋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诗芮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