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祝永灯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与被告徐丽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祝永灯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与被告徐丽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具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被告祝永灯所借之款属与被告徐丽英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被告要求由被告祝永灯一人归还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祝永灯、徐丽英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叶树兵借款20万元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祝永灯、徐丽英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叶树兵借款20万元并从2016年3月8日始按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树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延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家慧特别提示: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账号:20×××75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如不服上诉,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