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
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
第61条、
1条、第62
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
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力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被告工行湖滨支行辩称诉讼时效已过的意见,因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且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向其主张权利的证明,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使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使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
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湖滨支行退还原告魏力军已付货款78
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湖滨支行退还原告魏力军已付货款78.5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8.5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魏力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魏力军负担1500元,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湖滨支行负担5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云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长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