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第八条、
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二条、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
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
第九十条、
七十一条之规
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如下:、被告潘远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
定,判���如下:、被告潘远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415元、电梯使用费620元、公摊水电费300元,垃圾清运费140元,共计24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5年12月起,以被告每月应缴费用为基数,自逾期缴纳之日开始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远丰负担。上述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远丰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按规���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温志敏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
���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
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
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
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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