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凯与雷易之、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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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凯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史亚男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