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
三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以
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第一条、
第(一)项
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凡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