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玉与熊世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兴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世兵(2017)渝0118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兴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世兵(2017)渝0118执28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