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华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城天街分公司、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伟华承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伟华承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佩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