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湘0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行、第四页第八行的“
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湘0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行、第四页第八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审 判 员 谷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
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
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
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