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第六十条,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条,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雨水暖材料款235000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雨水暖材料款235000元,并给付自2016年2月16日至2017年7月16日产生的利息79900元,本息合计314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志峰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徐沛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