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

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二)在案的作案

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二)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单刃折叠刀及黄色管体三棱刀依法予以没收。刘君上诉提出,他已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他系初犯,家里还有老人、子女需要扶养,原审判决量刑有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君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幸福中路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4月5日16时55分,该所接110指令,李某4报警,称其给105街坊工地送地板砖,往新科路拐弯时,一辆电动车停在车前,他将车停下。接着从后面来了两名男子,一人手中拿刀,三人坐车离开。他下车发现右前轮轮胎被用刀扎破。同月14日16时许,该所民警在新城区新科路105街坊门口附近守候,发现三名男子骑一辆红色摩托车从新科路由南向北,拐进105街坊工地南门西侧约50余米处,民警发现三名男子与前期群众报警扎汽车轮胎的嫌疑人体貌相似,遂上前观察,发现摩托车脚踏处放有刀具,即将三名男子带回所内审查。经审查,嫌疑人刘君、韩某、杜某对使用刀具多次扎破他人汽车轮胎的事实供认不讳。2、查获记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明:民警从韩某的右侧腰带上查获一把黑色单刃折叠刀。据韩某供述,该刀是用来扎车轮胎的工具;民警从嫌疑人所骑的红色电动车脚踏处查获一把黄色三棱刀。杜某供述该刀是他用来扎轮胎的工具。2017年4月28日,民警从看守所将刘君所穿黑色长袖上衣予以提取,上衣左侧袖子上有黑色圆形图案,内有白色英文标识。3、指认现场的笔录和照片证明:刘君、杜某、韩某带领民警从新科路向南走,走到东方宾馆对面的公交车站时,指出三人2017年4月13日就是在此处用刀扎拉沙子车的轮胎;之后继续往前走,来到东方社区105街坊的门口,指出三人2017年4月5日就是在此处用刀扎拉沙子车的轮胎;再之后沿着咸宁东路到东旭小区新建高层工地内,指出三人2017年4月14日就是在此处用刀扎拉沙子车的轮胎。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君及杜某、韩某经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均辨认出同案。被害人张某3、李某4经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出杜某即是扎车轮胎的男子;被害人李某3经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出刘君就是4月12日在东旭小区门口用刀扎他车轮胎的男子;被害人赵某2经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出韩某、刘君、杜某就是4月13日在东方宾馆门前扎他车轮胎的男子;证人陈某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出刘君即是王某2的保镖;证人王某1经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出刘君就是与王某2一起拿刀威胁业主的男子。5、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2017]129号关于被毁坏汽车轮胎损失的价格评定结论书证明:八辆被损坏汽车轮胎共计价值2218元。6、被害人蒋某、李某3陈述及拍摄的照片证明:2017年4月12日,他们开车拉沙子行至东旭小区北门口,突然一辆白色摩托车停在他们前面,下来一个男子拿刀扎车轮胎,蒋某下车阻止,对方用刀抡,他们闪开,对方就骑上摩托车跑了,他们就报案了。对方拿的刀是黄色三棱刀。他的车牌号是陕A×××××,他们拍有对方的照片。照片中骑车男子所穿黑色上衣左袖上的标识与民警从刘君身上提取的黑色上衣标识一致。该车轮胎被划破的照片可与此印证。7、被害人樊某书写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7年4月5日10时许,他去新科路105街坊工地内送沙子,车的左前轮胎被一个小伙扎破。他的车牌号是陕A×××××。该车轮胎被划破的照片可与此印证。8、被害人张某3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7年4月5日11时30分许,他开着拉沙子的车到新科路105街坊小区南门口,过来3个骑电动车的小伙,把他拉沙子车的右前轮胎用刀子扎破。他的车牌号是陕A×××××。该车轮胎被划破的照片可与此印证。9、被害人赵某1书写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7年4月5日15时30分许,他给东旭小区业主送沙子,从咸宁东路行驶到东盛北路时,过来三个小伙子,其中两个小伙各拿着一把弹簧刀,将他的车前轮和右后轮捅了。他的车牌号是陕A×××××。10、被害人罗某2书写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7年4月5日16时10分许,他给105街坊送沙子,将车开到南门收费处交费,从倒车镜看见有个人趴在他的副驾驶前轮胎处,戳了两下就跑了。他没在意,走到大门口时发现轮胎漏气,就赶紧报警。他的车牌号是陕A×××××。该车轮胎被划破的照片可与此印证。11、被害人李某4陈述证明:2017年4月5日16时30分许,他给105街坊工地送货,往新科路转弯时,一辆电动车停在他前面,他就停车,后面来了两个小伙,一人手里拿一把刀,后坐着电动车离开了。他经检查,发现右前轮胎被扎破。他的车牌号是陕A×××××。该车轮胎被划破的照片可与此印证。12、被害人赵某2书写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7年4月13日13时30分许,他将拉沙子的车停在东方宾馆门口,有两个小伙扎破他的车轮胎要跑,他就追,那两人坐上一辆摩托车就跑了,他就报警了。他的车牌号是陕A×××××。该车轮胎被划破的照片可与此印证。13、被害人姜某书写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7年4月14日15时许,他将拉沙子的车停放在东旭小区,后外出买水,回来后发现两个前轮没气了,就报警了。他的车牌号是陕A×××××。该车轮胎被划破的照片可与此印证。14、证人陈灼证明:2017年4月13日,张某2等人占了他卖沙子、水泥的摊位。4月17日,他到自己的摊位,对方不让他经营,他就打110报警。张某2的老婆叫“丽娜”,“丽娜”有一个保镖叫阿君(刘君)。15、证人李某2证明:2017年3月19日,他给东旭小区送沙子,有一个女的(王某2,已被行政拘留)借口他将道沿压坏了,不让他走,二人发生争吵,这时一个小伙子过来,手上拿了一个匕首,用拳在他胸口打了几下。16、证人王某2证明:她和王某1在东旭小区租了一个摊位,卖沙子、水泥。她曾与李某2发生厮打。17、证人王某1证明:王某2和送货男子、业主争吵中,和王某2在一起的阿君(刘君)从自己怀里拿出一把刀吓唬业主。阿君是张某2的小兄弟。18、上诉人刘君供述:2017年3月,他在东旭小区卖沙子卖不出去,就想到用扎轮胎的方法报复别的卖沙子的。他叫的杜某和韩某,刀子也是他买的。第一次是4月5日14时许,他和杜某、韩某骑一辆白色摩托车到东旭小区门口,杜某用刀子扎了一辆白色货车。之后,他们到了105街坊门口,杜某、韩某用刀扎了一辆白色货车轮胎。4月12日15时许,他骑一辆红色摩托车到105街坊拐弯的路口,同伙用刀子扎了一辆车的轮胎。4月13日13时许,他们三人骑一辆红色摩托车到东旭小区后门附近,杜某用刀扎了一辆拉沙子车的左轮胎。4月14日中午,他骑车带杜某、韩某到东旭小区,杜某、韩某拿刀将一辆白色货车的两个前轮胎扎破。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刘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承认属实。19、同案犯杜某供述:大约10天前的早上,刘君打电话叫他和韩某一起帮忙,扎拉沙子和水泥货车的轮胎。刘君骑摩托车将他们拉到105街坊工地,在工地门口,他用匕首扎了一辆轻卡的前轮胎,后坐刘君摩托车跑了。转了一会儿,他们三人又去了东旭小区,走到咸宁路往东盛北路拐进去一点,有一辆车拉着沙子,他和韩某一人扎了一个车轮胎。下午3点多,他们三人到东旭小区附近,看见一辆拉着水泥、沙子的三轮车,他划了前轮胎,韩某划了后轮胎,他们三人骑着白色踏板摩托车跑了。刘君又带着他们去105街坊附近转了,有一辆红色卡车,他记不清是谁下车扎的那辆车轮胎,后他和韩某还扎了一辆白色卡车的轮胎。4月13日中午,他们三人去105街坊门口附近,他、韩某各自拿刀扎了一辆货车轮胎,扎完后坐刘君骑的摩托车离开。4月14日下午,他们三人到东旭小区里面,看见一辆白色货车,拉的沙子水泥,他们扎了轮胎后坐摩托车跑了。韩某的供述内容与此基本一致。20、收条及谅解书证明:上诉人刘君之妻已向各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21、现场检测报告、照片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17年4月15日,刘君冰毒检测呈阳性。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君纠集他人多次持械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刘君上诉所提他已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他系初犯,家里还有老人、子女需要扶养,原审判决量刑有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刘君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的情节一审法院已认定,并据此情节对刘君从轻处罚,量刑较轻;刘君在十日内纠集他人多次作案,主观恶性较大,显然不是初犯;刘君既有亲属需要扶养,更应遵纪守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却多次寻衅滋事,故不能以此为由对刘君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屈红英审 判 员  尤德民代理审判员  尚柏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