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4江西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永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2933号民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永盈贸易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         东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代理审判员蔡晓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钟    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