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威、林冬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以应征
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威、林冬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以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0160元和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亚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
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