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昌志胡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诗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