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的刑事责
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永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月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
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月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
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永华未取得任何电镀生产经营手续、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泰兴市河失镇西黄村X组XX号家中进行电镀生产,将前处理车间、镀锌车间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水不经任何处理排放至无防渗漏措施的池中自然渗透排放。被告人冯月华明知黄永华未经批准从事电镀生产并利用渗坑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仍在上述期间参与黄永华生产经营。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黄永华在生产时被泰兴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前处理车间、镀锌车间排放的污水现场采样,经检测镀锌车间排放污水中六价铬含量为1.34mg/L,超过国家标准6.7倍;总铬含量为1.78mg/L,超过国家标准1.78倍;前处理车间排放污水中总铜含量为3.19mg/L,超过国家标准6.38倍;总铅含量为0.34mg/L,超过国家标准1.7倍;总锌含量为35.5mg/L,超过国家标准23.6倍;总镍含量为4.9mg/L,超过国家标准9.8倍。案发后,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黄某、于某等人的证言,泰兴市环境保护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察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采样照片、水质监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委托函,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质量审核意见,泰兴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永华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月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均系初犯,并主动预交部分罚金,结合二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同意接受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
第三百三十八条、
条、第二十五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
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永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永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人民币一万元,余款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冯月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禁止被告人黄永华、冯月华在六个月内从事与电镀生产相关的活动。(禁止令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杨鑫森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晓晖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
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
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
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
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
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
第六条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
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