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四条、
二百七十四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大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大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二、被告人池长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温从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