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
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
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被告兰德秀应该停止对原告黄连秀出租房屋的侵害、排除妨害,故对于原告黄连秀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兰德秀关于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连秀的诉讼请求、明确该房屋财产给被告兰德秀、原告黄连秀退回被告兰德秀的房屋补偿款331,489.00元抗辩主张,属于其他法律关系,被告兰德秀可以另案起诉,故对被告兰德秀的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
第二条第一款、
款、第十五条的规
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德秀停止对原告黄连秀出租房屋的侵害、排除妨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
定,判决如下:被告兰德秀停止对原告黄连秀出租房屋的侵害、排除妨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兰德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兰德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地在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陈天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汪世虎书 记 员 王晓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