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珠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明珠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赔偿租金损失251791.20元。二、被告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登记在原告海南明珠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路16号明珠广场第五层的233.14平方米场地返还给原告海南明珠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海南明珠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7.39元,由原告海南明珠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7.39元,由原告海南明珠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28.43元,被告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负担2018.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吴天昊书记员赵曼君书记员赵曼君速录员吴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