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王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归还原告甘肃泾川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360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归还原告甘肃泾川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360.07元及利息8100.3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履行清为止)。被告王某2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67元,由被告张某、王某2承担。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67元,由被告张某、王某2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智轩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翔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