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亮与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亮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95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单位全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劲松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 俊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