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平与张世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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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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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世保欠原告张凤平借款200000元,利息按年6%从20

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世保欠原告张凤平借款200000元,利息按年6%从2016年5月10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凤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7310元,由被告张世保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永杰审 判 员  勤 勉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冀明栋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